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机关、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中心机关、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种类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心纪委负责对中心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或科室及其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中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岗位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岗位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岗位责任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的,岗位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岗位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条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岗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中心纪委。
十一、本办法由鹰潭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