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创建和已命名示范县的动态复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县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逐步实现由区域示范引领向全域创先争优发展转变,带动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指标评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引领和监督指导。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市、区)开展示范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县创建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辖区内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建示范县: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开展有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政策文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落实农村公路主体责任。
(三)县、乡两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职责明确,并较好的开展工作;
(四)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具体方案,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低于《江西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五)农村公路发展水平较高,县道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比例、行政村通双车道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服务水平较高,将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清单,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100%。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请创建:
(一)近一年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
(二)近三年被国家或省级在督查、审计等活动中指出农村公路领域存在重大问题且尚未整改完成;
(三)近三年农村公路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第七条 示范县创建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创建评价指标体系由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部分组成,总分以100分计,包括内业审查(25分)、外业核查(25分)、路况抽查(40分)和公众满意度调查(10分)四部分。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可结合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示范县创建每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自发布通知后启动,按照自查申报、内业审查、路况抽查、外业核查、公众满意度调查、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
第九条 拟申请示范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照创建条件和标准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形成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联合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一个设区市每年申报单位不得超过2个。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县申报材料进行内业评审。
第十一条 路况抽查以上年度省级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结果中优良中等路率为依据,检测范围为申报单位辖区内的县道和其他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第十二条 内业评审得分达到20分且上年度路况抽查得分达到32分的单位,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确定为候选对象。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外业核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视情派员参加。候选单位应对照外业核查评分标准准备核查路线,不得缺项漏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养护成效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随机抽取项目和路线进行查看。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原则上采取发布网络问卷形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各候选单位内业审查、外业核查、路况抽查、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累计形成综合评审得分。对省级综合评审得分在85分及以上单位,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联合授予“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称号。
第四章 动态复核管理
第十六条 已命名示范县实施动态复核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对已命名示范县进行动态复核评估。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下年度动态复核县范围。
第十八条 省级原则上每年按照不少于全省示范县总数10%的比例抽取示范县进行动态复核。抽取原则综合考虑示范县创建时的综合评审得分和近年来“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示范县动态复核实行量化打分制,动态复核方式以内业审查为主,复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部分组成(详见附件2)总分100分,合格线为85分。动态复核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复核。动态复核得分未达到合格线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的问题限一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核。复核得分仍未达到合格线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取消示范县称号。因示范县撤销而未达到示范市创建基本条件的省级示范市,一并撤销省级示范市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创建工作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
第二十一条 示范县创建和示范县动态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所辖县(市、区)均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市、区)中30%以上获评全国示范县,80%以上获评省级示范县,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
第二十三条 统筹现有交通领域相关资金,对获得省级示范市的设区市和获得全国示范县、省级示范县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对示范市、示范县在省交通运输综合考核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典型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创建的宣传推广,全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赣交公路字〔2021〕26号)、《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赣交公路字〔202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含附件).rar